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与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教发〔2015〕7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院利用各类财政资金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校园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组织实施,做好投资控制。
(四)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校园规划编制、基建项目立项、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 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重要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后勤基建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后勤基建处、质量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院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招标、实施、竣工交付使用等环节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基建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学院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院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后勤基建工作副院长对项目建设负领导责任,后勤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审计监督等分工负责。院长可以授权分管后勤基建工作副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兰州市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审定基建工作管理规则和制度。
2.负责对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审议各基建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
4.研究并确定年度投资计划。
5.组织学院基建工程验收工作。
6.组织实施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工作。
7.对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二)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对基建项目事项上会议题的审核。
2.负责基建项目合同的审核及签发。
(三)发展规划处工作职责
1.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2.负责审核基建项目的入库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五)后勤基建处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的规划、立项、报建和前期准备等事项;
2.负责基建项目招标、合同签订,执行招标程序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招标及合同管理;
3.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等职责;
4.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协助计财处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6.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竣工项目交接使用工作。
(六)质量管理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学院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监督。
(七)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建设资金前期的审批;使用中的管控、核算;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预、决算。
3. 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4.做好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八)国资及产业管理处工作职责
1.负责基建工程项目中须政府采购的家具、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2.负责组织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及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入账工作。
(九)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实施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基建项目使用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相关设计工作,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要事项的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院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项目申报严格执行《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组织项目实施,未列入学院项目储备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省、市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基建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根据评价意见对申报文件做出修订。
第十七条 后勤基建处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后勤基建处应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按照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项前期报批手续,做到依规、合法、规范实施。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依法对可研报告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或委托。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审批、工程款支付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建设需各有关部门积极的配合。
(一)项目设计阶段,项目申报及使用部门全程参与设计及造价咨询环节,优化设计内容、控制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利用率。
(二)实施“三通一平”工作时,项目实施校区及场地负责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地上地下及周边环境进行交底,确保项目实施情况明、底数清,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施工成本。
(三)维修改造、拆除项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国资及产业管理处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及时处置留置物质并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院内零星维修改造低于3万元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及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院内零星维修改造超过3万元(含3万)的项目由国资及产业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学院新建项目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成果为准。
(五)项目交工后,后勤基建处、项目使用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设施设备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后勤基建处协调施工单位安排维修。人为损坏、管理不善等非工程质量缺陷或超过保修期限的维修由项目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后,在征得使用单位和(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支付工程保修金。
第二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应建立完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收集、审核、保管相关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竣工后移交学院档案馆及兰州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建成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手续。国资及产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后,国资及产业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相关后续手续。
第六章 签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工程量签证是指后勤基建处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就施工中遇到的某些涉及工程量等特殊情况所做的一种书面签认说明,现场工程量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变更、技术核定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现场工程量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①设计文件中未反映,由于施工需要必须要进行的;②工程设计变更不容易描述清楚、施工完毕以后找不到痕迹的零星工程、零星项目,而定额中又无明确规定的工程量;③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员窝工、机械设备停滞及有关损失;④经后勤基建处同意的施工方案变化而引起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估算费用增加30000元以下的工程量签证,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明确必要性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30000(含3万元)元以上的工程量签证,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明确必要性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副院长批准后由后勤基建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200000(含20万元)元以上的工程量签证,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明确必要性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副院长批准后由后勤基建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签证单由施工方、监理方、后勤基建处相关负责人及分管后勤基建工作副院长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及项目资金的前期的审批,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款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支付。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院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配合审计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参与固定价合同预算的提前审核。基建项目未经审计,不得支付合同约定的审计后结算款项。
第三十六条 逐步实行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经报院长办公会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院内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对相关责任者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